(2017)渝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毅与肖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4执7号申请执行人:黄毅,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肖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毅与被执行人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协议确认:一、被告肖杰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支付原告黄毅人民币150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肖杰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黄毅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二、原告黄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49744元,减半收取74872元,由被告肖杰负担。被执行人肖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毅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500万元。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肖杰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肖杰有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公告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肖杰的财产线索,目前没有收到财产线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肖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肖杰拘留15日,因肖杰下落不明暂未执行。本次执行兑现0元,申请执行人肖杰未兑现金额500万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黄毅意见,黄毅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肖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4执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XX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