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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芦宝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宝玉,姚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芦宝玉,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姚长义,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芦宝玉与被执行人姚长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6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芦宝玉与被告姚长义就北京市丰台区果园6号楼9层1015号房屋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姚长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果园6号楼9层1015号房屋腾退交还原告芦宝玉。三、被告姚长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每年度三万三千元为标准支付原告芦宝玉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四、驳回原告芦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姚长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芦宝玉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长义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北京市丰台区果园6号楼9层1015号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并将房屋交付芦宝玉。另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姚长义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