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杨其玉、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玉,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杨其玉,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江爱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保证金等相关收入人民币38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