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1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兴国与李春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国,李春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063号原告刘兴国,户籍地址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龙会,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国辉,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德,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