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兴国与李春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国,李春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063号原告刘兴国,户籍地址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龙会,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国辉,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德,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