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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62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正刚、闫茂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刚,闫茂翠,程刚,李正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20之二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正刚,男,1958年10月17日,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旧县。被申请人:闫茂翠,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旧县。被申请人:程刚,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旧县。被申请人:李正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旧县。申请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正刚、闫茂翠、程刚、李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做出(2017)鲁0902民初2620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正刚、闫茂翠、程刚、李正强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申请人葛洪芹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正刚、闫茂翠、程刚、李正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