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2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李强、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李强,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94号申请人张永刚,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李强,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李东,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永刚因与被申请人李强、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东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东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