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李强、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李强,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94号申请人张永刚,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李强,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李东,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永刚因与被申请人李强、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东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东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