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育学与浙江洛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学,浙江洛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477号原告:李育学,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龚国庆、张炜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洛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华夏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张月。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育学与被告浙江洛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育学于2017年8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育学撤回对被告浙江洛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学撤回对被告浙江洛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