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渠海荣与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海荣,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渠海荣,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吴河村。法定代表人曹永,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渠海荣与被执行人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