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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海胜,叶威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72号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8146104Y。法定代表人:戴南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玮,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商品市场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62188584。法定代表人:叶海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叶海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叶威龙,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海胜、叶威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人民政府的房产、土地征迁补偿款45857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人民政府的房产、土地征迁补偿款458577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