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海伦、汪虎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伦,汪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谢海伦,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汪虎威,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海伦与被执行人汪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虎威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汪虎威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海伦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3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