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3648周小巧与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巧,鲍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648号原告:周小巧,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航,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小巧诉被告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小巧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