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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丽荷与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荷,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067号原告:毛丽荷,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兼两原告毛丽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东,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松源街道金水湾*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25251958********。被告: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濛洲街185号。法定代表人:姚跃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毛丽荷、周乾东与被告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丽荷、周乾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荷、周乾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计731元,由原告毛丽荷、周乾东共同承担。审 判 长  吴卢铨助理审判员  吴秋玲人民陪审员  朱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