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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黄永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黄永杰,黄永坤,黄永钊,黄阿棠,朱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法定代表人杨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友谊路)。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永杰,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永坤,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永钊,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阿棠,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朱华钦,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黄永杰、黄永坤、黄永钊、黄阿棠、朱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