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郑立奎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911号被执行人郑立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移交的郑立奎强奸、抢劫、盗窃罪一案罚金部分的执行。被执行人郑立奎至今未予履行缴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郑立奎没有银行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陈 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春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