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文平、过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平,过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过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平与被执行人过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文平撤回其与过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03执484号申请人王文平对被执行人过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麻洁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