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文平、过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平,过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过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平与被执行人过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文平撤回其与过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03执484号申请人王文平对被执行人过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麻洁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