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斌与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罗芳,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张斌与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罗芳归还张斌借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5月24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3000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根据张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为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芳名下位于韶关市××××房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扣划了罗芳名下银行存款1401.89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处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罗芳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调查结果的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芳名下位于韶关市××××房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扣划了罗芳名下银行存款1401.89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