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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胡全超与宣汉县巫山峡煤矿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全超,达州市宣汉巫山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胡全超,男,生于1966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巫山峡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七村八社。法定代表人:冯启安,该企业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全超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巫山峡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全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