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郝福景、卢广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福景,卢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郝福景,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卢广山,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郝福景与卢广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广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