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王新国、张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王新国,张海霞,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15号原告王云飞,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国,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霞,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飞与被告王新国、张海霞、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