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清发、福建省汉舍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清发,福建省汉舍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发,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汉舍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杏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黄清发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汉舍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清发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2.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70号太子水榭小区25-2-202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3.管辖异议案系程序审,不应当认定实体问题。而南安市法院(2017)闽0583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书却称:……确认了黄清发结欠汉舍公司货款788572.61元。这是未审先判,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讼争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福建省汉舍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福建省汉舍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黄清发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献平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郑伟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