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明武与郑自炳、郑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武,郑自炳,郑丽萍,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661号原告:林明武,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智兴、池建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自炳,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丽萍,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第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2#楼18层。法定代表人:林根秀。原告林明武与被告郑自炳、郑丽萍、第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林明武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原告林明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