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庄小飞与江阴市要塞凌海装饰材料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飞,江阴市要塞凌海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234号原告:庄小飞,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江阴市要塞凌海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169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陆凌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飞与被告江阴市要塞凌海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小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要塞凌海装饰材料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小飞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飞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要塞凌海装饰材料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小飞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