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赵功召(赵公召)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68号赵功召(赵公召):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及该院(2016)豫01刑申27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因与他人有民事纠纷,该行为是维护合法权益,并非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行为发生地也不是公共场所,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巩义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承担着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职能,其办公场所显然属于公共场所。你先后多次用土方、猪粪、石头堵在巩义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门前,其间经公安机关多次制止仍不停止,致使该单位长达数月不能正常办公,严重影响其履行社会公共职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因此,原审认为你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对于你与巩义市北山口供销社及刘某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理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你在明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定你与北山口供销社签订的合同属未生效合同的情况下,仍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滋事,原审认为你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