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豆心青与张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心青,张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豆心青,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少波,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豆心青与张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少波名下的拆迁补偿款予以提取,现因该拆迁补偿款暂未实际补偿到位,且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实际到位时,再继续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达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