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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清浩与蒋亮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浩,蒋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42号申请人孙清浩,男,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蒋亮文,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孙清浩与蒋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清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清浩在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蒋亮文在该公司无工程款,由审判庭室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