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静静与李显乾、广金龙、罗松霜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静,李显乾,广金龙,罗松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刘静静,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陆满菊,女,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显乾,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被执行人广金龙,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罗松霜,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正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刘静静与李显乾、广金龙、罗松霜其他案由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1)正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