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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连根、高建平与上海申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根,高建平,上海申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695号原告:高连根,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高建平,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根、高建平诉被告上海申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