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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余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龙,余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32号原告:张建龙,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忠富,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龙与被告余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建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莹书 记 员 齐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