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蔡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25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386M。负责人:朱静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建民,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曾行英,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申请人蔡建民、曾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合计229901.7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上述金额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建民、曾行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29901.7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69.5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