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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法耀申请执行潘道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耀,潘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943号申请执行人李法耀,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徐庄村观音堂村。被执行人潘道荣,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顺河路**号院*号楼。李法耀申请执行潘道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道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法耀欠款334332.25元及利息(自2004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46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潘道荣负担。因潘道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7日权利人李法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道荣名下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