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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朱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朱某,山东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10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马二建,男,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朱某,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漯河市舞阳县。委托代理人闫文建,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一般代理。系朱江涛之弟。被告山东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城区秦皇台东南、永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沈晓峰,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140102196808015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26120619C。委托代理人娄智财,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山东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张某、朱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