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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雨、张某男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雨,张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5018号原告张某雨,女,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16号。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男,男,200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16号。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1975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16号,系原告张某男母亲,身份证号码:612725197510100064。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二组16号。系二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雨、张某男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雨、张某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雨、张某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柯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