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渊良与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兴隆湾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渊良,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兴隆湾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148号原告:赵渊良,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兴隆湾村民组。组长:万有华。原告赵渊良诉被告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兴隆湾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赵渊良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协商处理,原告赵渊良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渊良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7.00元由原告赵渊良自愿承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昌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