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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沃尔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沃尔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龙腾路。法定代表人:辛建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丹霞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0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上诉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微春审判员  童明强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