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7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利伟与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伟,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7957号原告:崔利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殷彤彤。原告崔利伟与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利伟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