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海波与刘景双、刘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刘景双,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826号原告:徐海波,女,汉族,1975年9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景双,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明,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刘景双、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景双、刘明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由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景双、刘明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