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666号原告:陆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某1,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某2,男,1983年月2日24出生,蒙古族,农民,居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1、刘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刘某1、刘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