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65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82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强退赔赃物折价款1700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重庆某某工业有限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强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8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