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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立亮与沈阿妹、吴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亮,沈阿妹,吴杏娟,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968号申请执行人姚立亮,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阿妹,女,194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杏娟,女,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欣,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姚立亮与被告沈阿妹、吴杏娟、沈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沈阿妹、吴杏娟、沈欣应在继承沈金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姚立亮借款67800元,并偿付利息(以67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原告姚立亮负担350元,由被告沈阿妹、吴杏娟、沈欣负担1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立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921元,执行费105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沈阿妹、吴杏娟、沈欣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姚立亮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立亮与被执行人沈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沈欣结欠申请执行人姚立亮50000元,分三年还清。自2017年9月开始,被执行人沈欣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姚立亮1000元,于每一付款年度最后一期1000元的基础上额外给付申请执行人姚立亮5000元、5000元、4000元。若被执行人沈欣任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姚立亮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054元,由被执行人沈欣负担。”。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96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