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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金月与上海赣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月,上海赣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950号原告:刘金月,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赣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主。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月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