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金月与上海赣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月,上海赣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950号原告:刘金月,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赣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主。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月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