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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梁业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梁业强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2838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红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男,1985年12月11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是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丹,女,1993年10月7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是该院员工。被告:梁业强,男,199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梁业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称:被告梁业强因伤于2017年7月1日入阳江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一区住院治疗,被阳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左枕部头皮挫裂伤、左眉弓皮肤挫裂伤、左上肢皮肤挫擦伤、右腘窝部软组织挫伤、颈3/4、颈4/5、颈6/7椎间盘突出等。经阳江市人民医院医治好转于2017年7月23日欠费出院。被告梁业强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在阳江市人民医院共用医疗费14440.88元,已收押金1000元,尚欠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3440.88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业强偿还欠原告医疗费13440.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业强没有答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被告梁业强因伤到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伤、左枕部头皮挫裂伤、左眉弓皮肤挫裂伤、左上肢皮肤挫擦伤、右腘窝部软组织挫伤、颈3/4、颈4/5、颈6/7椎间盘突出等。梁业强住院期间计至2017年7月23日的医疗费为14440.88元,扣减已交按金1000元,尚欠原告医疗费13440.58元。被告未支付尚欠的医疗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明细、欠费通知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梁业强因伤在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梁业强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期间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尚欠原告医疗费13440.58元,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明细、欠费通知单等证据为证,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支付尚欠的医疗费。因此,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请求被告梁业强支付尚欠医疗费13440.5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业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13440.58元给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业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