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汝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751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彦来,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汝学,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