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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汝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751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彦来,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汝学,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