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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莹、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49号申请人王莹,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中心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101951-9。法定代表人谢硕文。本院在执行王莹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发传票、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向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变卖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滨州市邹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经询问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执行法官表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6189.85元,未结案款为26189.85元,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二初字第403号,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