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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刘有文,唐红卫,李万军,万忠,大连新港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法定代表人:赖永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有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37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有文,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唐红卫,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李万军,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万忠,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新港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珠海街15号1-2-1。法定代表人:刘雨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刘有文、唐红卫、李万军、万忠、大连新港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国建执行员  张宏志执行员  郭劲松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