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丽柱与王丽萍、王会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柱,王丽萍,王会泳,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372号原告:刘丽柱,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丽萍,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王会泳,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王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柱与被告王丽萍、王会泳、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丽萍、王会泳、王波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丽萍、王会泳、王波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