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山云与任成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云,任成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542号原告:杨山云,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任成宜,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杨山云与被告任成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