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山云与任成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云,任成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542号原告:杨山云,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任成宜,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杨山云与被告任成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