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孝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孝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796号罪犯李孝先,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小学���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孝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孝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6年6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15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0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孝先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6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判认定,该犯刑满释放后其妻子霍晓光提出与其离婚并诉至法院,之后霍晓光离家。1993年4��9日中午,李孝先携刀到九台市土门岭镇丁家村六组找其妻,看到其妻与临乡村民张红财躺在一个炕上,心生怨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其妻颈部一刀后畏罪潜逃。其妻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该犯于2001年3月15日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裁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孝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孝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