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申请执行揭志仁、李龙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揭志仁,李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顺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冯锦泽,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杰(特别授权),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揭志仁,男,生于1969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龙美(系揭志仁之妻),女,生于1984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3425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揭志仁、李龙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949.3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揭志仁、李龙美给付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案款42949.36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1500元(其中每年的2月份给付12000元,每年的7月份给付10000元),直至案款及相应利息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军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