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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尹大锋与湖南中盛运输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大锋,湖南中盛运输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大锋,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大锋与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运输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志刚账户存款22300元。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