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书平、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平,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行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平,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万滩村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景洪晓,主任。上诉人刘书平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杨桥办事处从2012年12月1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2017年3月17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3月20日邮寄送达原告,主要内容为:刘书平:杨桥办事处于2017年3月1日收到您要求获取杨桥办事处从2012年12月1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的申请。经审查,您要求获取杨桥办事处从2012年12月1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从2012年12月11日至今的第三方审计报告郑东新区办事处不存在该信息,现予以答复。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郑东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服该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公开的范围、形式依照政府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原告要求公开“杨桥办事处从2012年12月1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方审计报告系由被告制作或保管、属于被告公开范围。故此,被告杨桥办事处受理原告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且已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书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书平负担。上诉人刘书平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提出的实质性问题依法进行公开,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已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所请。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书平申请公开的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2012年12月1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其要求公开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不属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制作或保管的信息。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已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书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